2008年1月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
  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
  常先生问:
  前不久,我所在企业与一家纸张经销商签订一份价值数万元的买卖合同,向其购买纸张,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者必须支付5000元违约金等条款。合同签订之后,我按照合同约定,向对方预交了2000元定金。但对方却未履行合同。问:我可否在要求对方在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,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?
  本报释疑: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,又约定定金的,一方违约时,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。这就是说,你不能同时向对方当事人既主张定金罚则,又要求其承担违约金。但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你的利益,你所在的企业可以考虑要求对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,同时要求其返还你企业支付的2000元定金。

  公司未经清算且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权
  郑先生问:
  某贸易公司拖欠我单位货款多日,由于这家公司长期管理混乱经营不善,其未经清算,已经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而吊销了营业执照。问:我单位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债权?
  本报释疑:你单位如果与对方就债务问题处理协商不成,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公司股东承担还债之责任。公司未经清算而等待工商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理和行为,规避了我国《公司法》的强制性规定,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,而股东违反股东包括偿还债务在内的义务,同时也具有了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参照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,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。